- 仲裁费用
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案件的收费,适用本费用规定。
一、仲裁费用
(一)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应预缴仲裁费或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8,100元。
(二)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已经在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证券期货行业协会、投资者保护机构或深圳国际仲裁院认可的其他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深圳国际仲裁院或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按上述标准的50%预缴仲裁费。
(三)撤销案件的退费
1. 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退回全部仲裁费。
2. 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退回50%仲裁费。
二、先行赔付促进申请费用
(一)当事人提出先行赔付促进申请,应缴付先行赔付促进申请费人民币8,100元。
(二)已经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第四条第(三)款进入先行赔付促进程序的,无需另行缴付先行赔付促进申请费用。
三、其他规定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除按照本费用规定收取仲裁费用或先行赔付促进申请费用外,可以收取其他合理的实际开支费用。
(二)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用或先行赔付促进申请费用为外币时,按第一条、第二条列明的标准计算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三)案件涉及的其他费用,本规定未做规定的,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四)本规定不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仲裁案件特殊情况收费和退费的规定》或深圳国际仲裁院其他费用减免相关规定叠加适用。
(五)本规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