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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费用

    仲裁费用表三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管理费(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 (含1,000,000元)

    争议金额的1.4%,最低不少于4,000元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含5,000,000元)

    14,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含10,000,000元)

    54,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6%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含50,000,000元)

    84,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50,000,000元以上

    244,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

    1.《仲裁费用表三》适用于当事人约定仲裁院按照其他仲裁规则(仲裁院仲裁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除外)仲裁并由仲裁院提供仲裁程序管理服务的仲裁案件。

    2.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向仲裁院缴付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用于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归档和通讯等。立案费不予退还。

    3.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应当以《仲裁费用表三》列明的标准向仲裁院预缴案件管理费。《仲裁费用表三》中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为准。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院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管理费数额。

    4.当事人预缴的案件管理费用为外币时,按《仲裁费用表三》列明的标准计算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5.仲裁院可以按照本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合理的实际开支费用。

    6.仲裁院收取的案件管理费不包括仲裁员报酬。